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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

2010/8/23 9:49:00   发布者:   浏览:1605次    字体大小: T | T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农牧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有农牧场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国有农牧场场长

第五章国有农牧场职工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自治区农垦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有农牧场深化体制改革,保障国有农牧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国有农牧场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国有农牧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国有农牧场的发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国有农牧场进行协调、监督和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国家产业>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制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科技推广、农牧业综合开发、商品粮(畜)基地建设、文教卫生、环境保护、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方面的>策时,应当将国有农牧场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规划,与地方农村牧区经济

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办好与国有农牧场有关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第四条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农牧场实行行业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有农牧场主要物资和产品的国内外经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国有农牧场提出的重大建设和技术改造方案;培训国有农牧场行

二、经营管理、科技人员;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国家给国有农牧场的各项经费和投资,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对国有农牧场所需的化肥、柴油等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保证及时供应。

第六条国有农牧场由国家资本形成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国有农牧场经营管理。

国有农牧场是依法自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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