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草原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赤峰市草原管理实际,赤峰市草原监理站制定了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主要包括:投诉的接待、投诉的办理和投诉的管理三大部分。制度中对投诉人以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投诉如何接待做了明确规定。对投诉人到赤峰市草原资源监测管理站反映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按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纠正。对投诉旗县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站、所的,由站分管领导和执法组进行审核,属一般投诉案件的,由站长负责审批;情况复杂的,由站长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对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的,通知被投诉的单位认真改正。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实的,由承办人员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口头方式答复投诉人的,承办人员要做好笔录。